「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健康驿站建筑设计导则
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
健康驿站建筑设计导则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县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指导。第四条 南京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群众监督。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二章 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八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人员。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业绩考评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任用和晋级的依据。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制度。严禁聘用老弱病残者和童工。 企业在聘用合同工时,必须对其进行身体检查。被聘用人员应当有居民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取得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并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工负责。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为建筑工程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料、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其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承发包双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降低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企业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县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指导。第四条 南京市劳动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群众监督。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二章 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八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人员。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业绩考评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任用和晋级的依据。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制度。严禁聘用老弱病残者和童工。 企业在聘用合同工时,必须对其进行身体检查。被聘用人员应当有居民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取得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并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工负责。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为建筑工程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料、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其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承发包双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降低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企业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产品和项目推广等。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活动。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节能规划要求,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在道路系统、空间布局、建筑密度、绿地率方面应当有利于建筑的采光与通风,为民用建筑节能提供条件。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在工程设计中确定能源利用方式。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宣传推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节能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创新,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本市推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鼓励使用以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的节能墙体材料。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造绿色建筑,提供成品房。第十五条 提倡用能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过程中,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产品和项目推广等。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活动。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节能规划要求,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在道路系统、空间布局、建筑密度、绿地率方面应当有利于建筑的采光与通风,为民用建筑节能提供条件。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在工程设计中确定能源利用方式。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宣传推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节能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创新,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本市推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鼓励使用以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的节能墙体材料。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造绿色建筑,提供成品房。第十五条 提倡用能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园林工程师施工组织设计导则是什么1、总则 1.1我国尚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建筑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1.2本导则用于指导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并可供其他建设工程的绿色施工参考。1.3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1.4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5实施绿色施工,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1.6运用ISO14000和ISO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1.7鼓励各地区开展绿色施工的政策与技术研究,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行应用示范工程。2、绿色施工原则2.1绿色施工是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实施绿色施工,应进行总体方案优化。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2.2实施绿色施工,应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3、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图1略)。这六个方面涵盖了绿色施工的基本指标,同时包含了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指标的子集。4、绿色施工要点4.1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4.1.1组织管理1、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2、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4.1.2规划管理1、编制绿色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2、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2)节材措施,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如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建筑垃圾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3)节水措施,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4)节能措施,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5)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等。4.1.3实施管理1、绿色施工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和监督。2、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绿色施工作相应的宣传,通过宣传营造绿色施工的氛围。3、定期对职工进行绿色施工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绿色施工意识。4.1.4评价管理1、对照本导则的指标体系,结合工程特点,对绿色施工的效果及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进行自评估。2、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对绿色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至项目竣工,进行综合评估。4.1.5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1、制订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长期职业健康。2、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保护生活及办公区不受施工活动的有害影响。施工现场建立卫生急救、保健防疫制度,在安全事故和疾病疫情出现时提供及时救助。3、提供卫生、健康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住宿、膳食、饮用水等生活与环境卫生等管理,明显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4.2环境保护技术要点4.2.1扬尘控制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档等措施。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7、在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4.2.2噪音与振动控制1、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2、在施工场界对噪音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监测方法执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3、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振动。4.2.3光污染控制1、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2、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4.2.4水污染控制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4.2.5土壤保护1、保护地表环境,防止土壤侵蚀、流失。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及时覆盖砂石或种植速生草种,以减少土壤侵蚀;因施工造成容易发生地表径流土壤流失的情况,应采取设置地表排水系统、稳定斜坡、植被覆盖等措施,减少土壤流失。2、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不发生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及时清掏各类池内沉淀物,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3、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如电池、墨盒、油漆、涂料等应回收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能作为建筑垃圾外运,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4、施工后应恢复施工活动破坏的植被(一般指临时占地内)。与当地园林、环保部门或当地植物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在先前开发地区种植当地或其他合适的植物,以恢复剩余空地地貌或科学绿化,补救施工活动中人为破坏植被和地貌造成的土壤侵蚀。4.2.6建筑垃圾控制1、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2、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3、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1、总则 1.1我国尚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建筑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1.2本导则用于指导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并可供其他建设工程的绿色施工参考。1.3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1.4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5实施绿色施工,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1.6运用ISO14000和ISO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1.7鼓励各地区开展绿色施工的政策与技术研究,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行应用示范工程。2、绿色施工原则2.1绿色施工是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实施绿色施工,应进行总体方案优化。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2.2实施绿色施工,应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3、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图1略)。这六个方面涵盖了绿色施工的基本指标,同时包含了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指标的子集。4、绿色施工要点4.1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4.1.1组织管理1、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2、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4.1.2规划管理1、编制绿色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2、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2)节材措施,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如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建筑垃圾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3)节水措施,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4)节能措施,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5)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等。4.1.3实施管理1、绿色施工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和监督。2、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绿色施工作相应的宣传,通过宣传营造绿色施工的氛围。3、定期对职工进行绿色施工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绿色施工意识。4.1.4评价管理1、对照本导则的指标体系,结合工程特点,对绿色施工的效果及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进行自评估。2、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对绿色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至项目竣工,进行综合评估。4.1.5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1、制订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长期职业健康。2、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保护生活及办公区不受施工活动的有害影响。施工现场建立卫生急救、保健防疫制度,在安全事故和疾病疫情出现时提供及时救助。3、提供卫生、健康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住宿、膳食、饮用水等生活与环境卫生等管理,明显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4.2环境保护技术要点4.2.1扬尘控制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档等措施。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7、在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4.2.2噪音与振动控制1、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2、在施工场界对噪音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监测方法执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3、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振动。4.2.3光污染控制1、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2、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4.2.4水污染控制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4.2.5土壤保护1、保护地表环境,防止土壤侵蚀、流失。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及时覆盖砂石或种植速生草种,以减少土壤侵蚀;因施工造成容易发生地表径流土壤流失的情况,应采取设置地表排水系统、稳定斜坡、植被覆盖等措施,减少土壤流失。2、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不发生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及时清掏各类池内沉淀物,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3、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如电池、墨盒、油漆、涂料等应回收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能作为建筑垃圾外运,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4、施工后应恢复施工活动破坏的植被(一般指临时占地内)。与当地园林、环保部门或当地植物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在先前开发地区种植当地或其他合适的植物,以恢复剩余空地地貌或科学绿化,补救施工活动中人为破坏植被和地貌造成的土壤侵蚀。4.2.6建筑垃圾控制1、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2、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3、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设计导则、设计规范、设计标准的区别是什么(一)区别一、定义不同设计导则主要是引导和规则。设计规范是针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制造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设计标准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二、发布部门不同设计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设计规范是由工程建设中内部共同设计制定。设计标准是通过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二)关系一、设计导则、设计规范、设计标准都是一种表现形式。二、设计标准对活动或者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设计导则、设计规范的结果,以保证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三、在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在用工生产工程等时,统一作出相应的设计规范。四、在已有设计导则的情况下,根据某一项目生产去发布指定设计规范及设计标准。扩展资料:1,涉及标准:设计标准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国家设计标准、部颁设计标准、省市自治区设计标准。设计标准有共通性以及模式要求。设计标准对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等,供共同和反复使用。2,设计规范在未开展工作时,设计该工作的规则。设计规范一般会具象到公司级别或者某一类产品线等。设计规范按适用范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公司级别的设计规范、产品线级别的设计规范、单一产品的设计规范。3,设计导则设计导则是文件形式,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针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都有对应的不同的设计导则。例如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设计导则的内容为强制性。设计导则规定范围较广,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不单一针对某一项目生产或公司生产线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标准(标准设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规范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导则-《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设计导则、设计规范、设计标准的区别:1、概念不同标准是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经各方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规定。而设计导则主要是工程设计、建设中的引导和规则。2、针对对象不同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3、管理部门不同设计标准是通过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设计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设计规范是由工程建设中内部共同设计制定。三者的关系:1、设计标准是针对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设计导则、设计规范后的内容结果,是为了保证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2、设计标准、规范、导则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扩展资料设计规范的目的有:1、设计规范本身也需要可用性2、量化指标:确定一般可用性原则和审美常识下的避免犯错的方法,以及一旦出现错误后的补救方案。规范的第一个目的是减少设计过程中出错的次数,一般这是针对新手设计师的,好的量化指标是告诉他经验。3、规范设计原则:这个原则有可能是针对单个项目的,也有可能是整个设计团队的指导原则,这个原则要被反复强调,反复实施,团队人员要共同为这个原则负责。4、确认设计关键点:获得该设计规范针对范围内的关键点,包括设计方向和设计元素,以通过项目设计的过程,达到团队成员的更加密切的配合效果。它是一份检验文件,记录过程中的错误,留作以后的经验。并在此可以做出项目和产品设计的里程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设计规范百度百科-设计标准
设计规范是设计需要遵循的相关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执行);设计要求是设计完成后需要达到的指标,参数或条件等;设计方法是设计的过程、步骤或相关理论等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制造、检察等通用的技术项目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导则:顾名思义,含引导,规则的意思。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用于规范工程咨询与设计的手段和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区分了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等技术类别,分别就各领域的评价技术要求、方法做了规定,各评价单位和审批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一)区别一、定义不同设计导则主要是引导和规则。设计规范是针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制造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设计标准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二、发布部门不同设计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设计规范是由工程建设中内部共同设计制定。设计标准是通过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二)关系一、设计导则、设计规范、设计标准都是一种表现形式。二、设计标准对活动或者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设计导则、设计规范的结果,以保证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三、在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在用工生产工程等时,统一作出相应的设计规范。四、在已有设计导则的情况下,根据某一项目生产去发布指定设计规范及设计标准。扩展资料:1,涉及标准:设计标准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国家设计标准、部颁设计标准、省市自治区设计标准。设计标准有共通性以及模式要求。设计标准对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等,供共同和反复使用。2,设计规范在未开展工作时,设计该工作的规则。设计规范一般会具象到公司级别或者某一类产品线等。设计规范按适用范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公司级别的设计规范、产品线级别的设计规范、单一产品的设计规范。3,设计导则设计导则是文件形式,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针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都有对应的不同的设计导则。例如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设计导则的内容为强制性。设计导则规定范围较广,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不单一针对某一项目生产或公司生产线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标准(标准设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规范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设计导则-《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设计导则、设计规范、设计标准的区别:1、概念不同标准是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经各方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规定。而设计导则主要是工程设计、建设中的引导和规则。2、针对对象不同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3、管理部门不同设计标准是通过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设计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设计规范是由工程建设中内部共同设计制定。三者的关系:1、设计标准是针对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设计导则、设计规范后的内容结果,是为了保证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2、设计标准、规范、导则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扩展资料设计规范的目的有:1、设计规范本身也需要可用性2、量化指标:确定一般可用性原则和审美常识下的避免犯错的方法,以及一旦出现错误后的补救方案。规范的第一个目的是减少设计过程中出错的次数,一般这是针对新手设计师的,好的量化指标是告诉他经验。3、规范设计原则:这个原则有可能是针对单个项目的,也有可能是整个设计团队的指导原则,这个原则要被反复强调,反复实施,团队人员要共同为这个原则负责。4、确认设计关键点:获得该设计规范针对范围内的关键点,包括设计方向和设计元素,以通过项目设计的过程,达到团队成员的更加密切的配合效果。它是一份检验文件,记录过程中的错误,留作以后的经验。并在此可以做出项目和产品设计的里程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设计规范百度百科-设计标准
设计规范是设计需要遵循的相关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执行);设计要求是设计完成后需要达到的指标,参数或条件等;设计方法是设计的过程、步骤或相关理论等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制造、检察等通用的技术项目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导则:顾名思义,含引导,规则的意思。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用于规范工程咨询与设计的手段和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区分了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等技术类别,分别就各领域的评价技术要求、方法做了规定,各评价单位和审批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设计导则、设计规范、设计标准的区别:1、概念不同标准是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经各方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规定。而设计导则主要是工程设计、建设中的引导和规则。2、针对对象不同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3、管理部门不同设计标准是通过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设计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设计规范是由工程建设中内部共同设计制定。三者的关系:1、设计标准是针对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设计导则、设计规范后的内容结果,是为了保证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2、设计标准、规范、导则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扩展资料设计规范的目的有:1、设计规范本身也需要可用性2、量化指标:确定一般可用性原则和审美常识下的避免犯错的方法,以及一旦出现错误后的补救方案。规范的第一个目的是减少设计过程中出错的次数,一般这是针对新手设计师的,好的量化指标是告诉他经验。3、规范设计原则:这个原则有可能是针对单个项目的,也有可能是整个设计团队的指导原则,这个原则要被反复强调,反复实施,团队人员要共同为这个原则负责。4、确认设计关键点:获得该设计规范针对范围内的关键点,包括设计方向和设计元素,以通过项目设计的过程,达到团队成员的更加密切的配合效果。它是一份检验文件,记录过程中的错误,留作以后的经验。并在此可以做出项目和产品设计的里程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设计规范百度百科-设计标准
设计规范是设计需要遵循的相关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执行);设计要求是设计完成后需要达到的指标,参数或条件等;设计方法是设计的过程、步骤或相关理论等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制造、检察等通用的技术项目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导则:顾名思义,含引导,规则的意思。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用于规范工程咨询与设计的手段和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区分了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等技术类别,分别就各领域的评价技术要求、方法做了规定,各评价单位和审批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17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四)实施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经理备案管理;(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二章 市场主体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可以自行发包工程项目;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代理。工程项目实行代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接受代建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第八条 下列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质量检测单位;(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的其他单位。建筑市场各类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九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并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提交诚信守法承诺书,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诚信守法承诺退出本市建筑市场。第十条 外地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之前,应当按规定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提交诚信守法承诺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人员配备、驻宁办公场所、诚信记录等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信用手册。第三章 发包、承包管理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发包,需要划分若干部分或者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发包,以单位工程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指定单位。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立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本单位人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四)实施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经理备案管理;(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二章 市场主体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可以自行发包工程项目;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代理。工程项目实行代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接受代建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第八条 下列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质量检测单位;(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的其他单位。建筑市场各类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九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并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提交诚信守法承诺书,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诚信守法承诺退出本市建筑市场。第十条 外地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之前,应当按规定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提交诚信守法承诺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人员配备、驻宁办公场所、诚信记录等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信用手册。第三章 发包、承包管理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发包,需要划分若干部分或者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发包,以单位工程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指定单位。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立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本单位人员。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
你 发表评论:
欢迎